想为自己安排一个难忘的“成人礼”,李某在自己18岁生日前,委托朋友戴某帮忙在某科技公司租了一辆宾利牌欧陆轿车和一辆劳斯莱斯。李某生日当天,朋友周某驾驶宾利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租车公司将李某等人起诉至法院,今天下午,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李某需赔偿租车公司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法官表示,李某在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租车公司在此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后疫情时代,人们的出行方式正在发生改变,“以租代购”的共享汽车模式逐渐流行,法官提示说,责任主体多样、租赁平台的合规审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与否,都成为发生纠纷后行业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日付7000元租宾利庆生 出事故被判赔偿70万
李某与周某和戴某是好朋友,2021年2月李某即将迎来自己的18岁生日,为此,他决定租一辆劳斯莱斯和一辆宾利,与朋友们一起庆生。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由于李某尚未成年,因此他委托朋友戴某前往某租车科技公司帮忙租车。
2021年2月16日,李某通过微信与戴某沟通租车事宜。当日,戴某通过微信与某租车科技公司员工沟通明确了租赁劳斯莱斯库里南SUV、宾利牌欧陆轿车各一辆,并支付了定金0.6万元。2月18日,李某向戴某支付1.8万元作为上述车辆的租金,戴某将钱转给租车公司。
根据约定内容,此次租车期限为2021年2月19日12时至2021年2月20日12时,这一天租用宾利的费用是7000元。双方同时约定,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受损,无论事故责任方为承租人或第三方,因事故造成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由承租人照常承担。停驶期间超出租赁期间的,超出期间的停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造成车辆损失的,承租人均应向出租人支付车辆贬值费。
20日零时,李某的朋友周某驾驶宾利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宾利失控造成车辆与道路中央金属防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金属防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租车科技公司将车辆送修,维修结算单显示维修费用35.0017万元,保险公司就该数额进行了理赔。因车辆是该租车科技公司从他人处承租,车辆修复后,该公司与车主达成赔偿64万元的和解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赔付38万元。
租车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损及维修车辆共计花费2个多月,从国外进口配件花费1个多月。由于在赔偿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租车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戴某和周某共同支付车辆停驶期间费用77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1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该公司出租车辆未提示告知主要条款存在过错,戴某未将合同内容告知,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的合理预见。此外,租车公司的车辆也不是每天都能出租从而产生收益。因此不同意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周某表示,自己当天只是帮助李某开车,并非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戴某则表示,李某没有驾照,自己是受李某委托与该公司签的租车合同,这个情况当时已经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有所交代。
7月28日下午,朝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车辆停驶期间损失55万元,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在沟通租赁事宜之时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均向某租车科技公司披露了李某为委托人的情况,对此该公司明确表示如不能认定三被告为共同承租人,则其主张由实际出资及租赁车辆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戴某与周某均非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
结合在案证据,因保险公司调查、车辆配件进口、疫情影响等因素导致维修周期较长,某租车科技公司不存在拖延维修车辆的情形。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并结合车辆出租使用率、该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停驶期间及停驶费用。
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至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仅约一年两个月时间,法院结合涉案车辆损害及修复情况、当事人过错及该公司的损失弥补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车辆贬值损失,作出上述赔偿。
本案中,李某委托朋友戴某租车,而后周某驾车发生事故,责任应该谁来承担,以及李某是否属于未成年和租车公司的责任问题。案件宣判后,本案的法官助理李国龙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戴某在沟通租赁事宜之时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均向租车公司披露了李某为委托人的情况,对此租车明确表示如不能认定三被告为共同承租人,则主张由实际出资及租赁车辆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这项主张符合《民法典》有关“间接代理”的相关规定,法院据此予以支持。此外,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李某还没有成年。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租车公司审查了戴某的驾驶证,了解到了戴某是代替别人承租车辆,已经尽到了相关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其他责任。
租车行业高速发展 法官建议做到“三规范”
后疫情时代,人们的出行方式正在发生改变,“以租代购”的共享汽车模式逐渐流行。在周末和小长假,用户租车自驾旅游需求攀升,推动租车市场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租车线上平台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B2C模式,即租车公司自行购买车辆并建立线下门店,如神州租车、一嗨租车等。二是P2P/B2P模式,私家车主或第三方租赁公司可以将闲置车辆上传至平台,出租给平台用户,如凹凸租车、悟空租车、宝驾租车、携程租车等。三是分时租赁模式,如联动云租车等。
据易观数据《中国租车市场年度综合分析2021》显示,中国租车市场经历探索期、市场启动期之后,目前正进入高速发展期。报告预计在2022年,中国租车市场的总规模将突破1000亿元,达到1061.56亿元,同比增长25%。天眼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已有超过145万家状态为在业、存续、迁入、迁出的汽车租赁相关企业,其中,近3成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上,超8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近五年来,我国汽车租赁相关企业(全部企业状态)的年度注册增速保持在20%以上,其中2020年新增近30万家相关企业,2021年新增汽车租赁相关企业超过20万家。公开资料显示,截止至2021年7月,携程租车GMV同比2019年增长151%,用户同比2019年增长118%。2021年,飞猪租车订单量同比增长超300%,超8成的租车商家在飞猪平台实现订单量翻倍增长。
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201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通报相关情况。选取2017—2019年以来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33件进行梳理和调研,发现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几个特点:首当其冲的便是上述案件出现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多样的情况;租赁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而担责所占数量次之;第三是保险公司拒赔,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四是车辆保险额度及免责条款问题争议较多。
法官建议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应做到“三规范”:一是规范车辆运维保养。二是规范驾驶人资质审核。租赁平台应逐渐强化对驾驶人身份查验的技术能力,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随机识别等手段,以确保车、证、人相一致。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账号外借注册人的用户资格,并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驾驶人身份的查验保持动态监控。三是规范车辆登记性质。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分时租赁的车辆应属于营运车辆,运营平台在为共享汽车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时应当按照正确的登记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以真正实现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