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内容抢先看!
-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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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
其中
《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共进行了12项修改
快鱼租车公司为您梳理如下
1
将第八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引导客运、货运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推动市场开放有序、良性发展。”
2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货运输驾驶员、教练员和驾驶培训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
3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教练车道路运输证件,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服务模式。”
4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自有十辆以上客车,每辆座位数九座以下;”
5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
6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货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运出租汽车、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设施、设备的;
“(二)客运车辆、货运出租汽车、教练车未按照规定设置标识,或者在车厢内外喷涂、张贴、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标志、标识的;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悬挂标志灯、牌的。”
8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客货运输从业人员未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9
删去第三十七条。
10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为车辆喷涂或者改装客运出租、货运出租、教练车标识、设备的;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的许可,但使用无相应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未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或者未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
“(二)教练员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和随车电子教学设备,或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的。”
12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市运管部门将依据修改后的《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统筹做好行业转型升级、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努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全面推进苏州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发展再上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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